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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33节

    方轶和曹永正心中均是一动,果然有问题,但是说归说,没有证据不好举证。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该份证据进行质证?”审判长说道。

    “辩护人认为,该份证据不真实,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首先,邓俊山供述其蒙面作案,而焦尚英则称凶手没有蒙面。焦尚英陈述凶手右手持棒行凶,而邓俊山供述其左手持棒行凶,双方的供证存在明显的矛盾。

    其次,焦尚英陈述邓禄被打后一直在哼,后来凶手从屋里取来两根棕绳捆上她和邓禄的双脚。邓俊山则供述他用木棒使劲打邓禄头部,后来用绳子将焦尚英的双脚捆起来,邓禄一直躺在床上没有动。对于是否捆了邓禄的双脚,二人描述存在矛盾。

    最后,邓俊山供述其将作案用的木棒遗留在现场,将事先锯下的木棒的另一截和作案时所戴手套留在家中,还把自己屋里箱子上的锁撬开,是为了制造假象避免被怀疑。

    被告人邓俊山是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按照一般人的想法,最安全的方式应该是将全部与犯罪有关的证据销毁。邓俊山在作案后即将所穿的衣服、鞋子及蒙面的黑布烧掉,却将线手套带回了家,而且还将作案用的木棒及该木棒的一截分别遗留在可建立关联关系的两处现场,这明显不合情理。

    被害人焦尚英的陈述和被告人邓俊山的认罪供述是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焦尚英陈述前后不一,邓俊山认罪后又翻供,而且邓俊山的认罪供述与焦尚英的陈述之间在一些关键细节上也存在根本性的矛盾。

    因此,辩护人认为,通过上述证据不能认定基本案件事实。完毕。”方轶发表质证意见。

    他的意图很明确,虽然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无罪,但检察机关提供的关键证据前后不一致,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只要抓住这一点,让法官存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这个案子就不好判有罪。疑罪从无,法院极有可能判被告人无罪。这就是他与曹永正确定的辩护方案。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邓俊山因分家、建房等问题与其父邓禄产生矛盾,遂蓄意谋害……,邓俊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应予以数罪并罚,我们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死刑。完毕。”女检察员发言道。

    第944章 存疑

    “被告人邓俊山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的声音响起。

    “审判长、审判员:我是冤枉的,我真没杀人,是他们陷害我……”说到此处,邓俊山流下了眼泪,哽咽了。

    面对死亡,有几人能谈笑风生?好死不如赖活着,听到检察员的建议后,邓俊山有点顶不住了。

    审判长劝了被告人几句,以免被告人情绪激动影响庭审的进行,之后他的声音再次响起:“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定案的关键证据是被害人焦尚英的陈述、邓俊山的认罪供述、案发现场提取的凶器木棒以及在邓俊山家提取的木棒和手套。

    但焦尚英的前后陈述内容不一致,相互矛盾,存在诸多不合情理之处,与邓俊山的供述在关键细节上存在明显差异,无法形成相互印证。

    二、现场勘查发现的情况、尸体鉴定结论反映的被害人的伤情与焦尚英的陈述、邓俊山的认罪供述反映的相关情况存在矛盾。

    邓俊山供述他用钳子将墙上的电线剪断,而现场勘查记载该电线是被扯断的;焦尚英在后来的陈述中曾提到凶手用木棒殴打邓禄后,接着用一把小刀朝邓禄头上戳,尸体鉴定结论分析邓禄头面部创口系棍棒类钝器打击所致,未记载邓禄身上有锐器伤。

    所以,现场勘查发现的情况和尸体鉴定结论无法与焦尚英的陈述或邓俊山的认罪供述形成印证,不但无法排除相关疑点,反而使焦尚英的陈述和邓俊山的认罪供述的客观性、证明力进一步下降。由此可见,本案定案的关键证据明显不足。

    三、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无须‘自证无罪’。

    辩护人认为,无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与有罪判决并不相同,只要指控证据未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换句话说,只要存在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就表明关于有罪的证明至少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即应认定被告人无罪。

    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据的核心证据是焦尚英的陈述、邓俊山的认罪供述,这两项证据内容均前后不一,彼此之间在关键细节上也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印证。在案的其他证据反映的情况与该两项证据均存在明显矛盾,不能起到补强作用。特别是在被告人邓俊山翻供后,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邓俊山无罪的可能性远大于有罪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邓俊山无罪。完毕。”方轶发表着辩护意见,旁听席上的众人各有各的想法,表情复杂。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停下了手中的笔,抬头看向公诉人。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公诉人发表观点如下:

    被告人邓俊山供述因分家、建房等问题与邓禄产生矛盾,一直怀恨在心终至泄愤杀人,焦尚英、邓俊海及邻居也证实二人之间有矛盾,正好佐证了邓俊山的供述。因此,本案被告人有明显的杀人动机,其供述具有合理性。

    另外,根据焦尚英所述,案件发生之时,她想保护儿子邓俊山,后其大义灭亲的心理占据了主导位置,这才举报被告人杀人、抢劫,其心理过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由此导致其前后陈述不一致,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不能因为焦尚英内心变化导致的前后陈述不一致,而否认了本案证据的真实性。完毕。”女检察员回应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说道。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根据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其与父亲邓禄的关系早在儿子出生之时就已经修复,案发前父子关系尚好。

    根据焦尚英的陈述,案发当晚凶手向其索要钱财,并且抢走三千六百元,据此凶手具有明显的劫财动机,并非报复杀人。

    另外,多年之前的一些家务矛盾能否促使被告人产生杀害亲生父亲的动机,被告人认为存疑。

    二、焦尚英的‘大义灭亲’行为存疑。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焦尚英和邓俊海与被告人邓俊山之间确因枣树的重新分配问题和赡养费问题存在矛盾,该说法与邓俊山当庭陈述的情况一致。因此,焦尚英的‘大义灭亲’行为存疑,不能排除报复的可能。

    三、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不能作为认定其供述客观性和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把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否符合情理作为认定其供述客观性、能否排除合理怀疑的重要依据,甚至把动机不合理直接作为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辩护人认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

    作案动机是犯罪人作案时的心理活动,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主要依靠被告人的供述认定,如果被告人故意隐瞒,很难对其犯罪动机进行准确认定。

    因此,能否查明动机,与案件是否构成‘铁案’、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并无直接的关系。至于动机是否合理,更是办案人员站在一般人角度分析得出的结论,主观性很强,不足以作为产生怀疑的合理依据。

    由此可见,犯罪动机对定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并无直接影响。”方轶的回应是根据庭审现场的情况自由发挥的,之前的辩护意见是曹永正起草,方轶修改过的。由此可见,当庭回应更考验律师的随机应变能力和专业能力,及对案情的分析和理解能力。

    曹永正听过方轶的回应后,心中对方老大非常佩服,在公诉人回应后,方老大能立刻做出回应,足见其反应之快和专业功底之深。

    ……

    邓俊山故意杀人和抢劫案从早上九点开庭,直到一点半才休庭。合议庭并未当庭宣判。

    邓俊山的媳妇陈小玲抹着眼泪离开了审判庭。在法院大门外,方轶和曹永正又安慰了她一阵,这才返回律所。

    第945章 是金子总会发光

    九月的最后两天,律所开始搬家了,最先搬过去的是杜三娘的团队,然后是万可法的法律顾问团队,随后是各个诉讼团队。

    万可法找了一位大师,将原来律所的楼上楼下的格局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楼上和楼下都有会议室和律师办公室,但是楼上和楼下的办公区和接待当事人的区域是分开的,两个区域之间有带密码的带有防爆玻璃门的实木门隔着。楼上和楼下都有电梯直达,而且内部有上下的楼梯,方便律师上下走动。

    会议室都是用双层玻璃隔出来的,所以施工起来比较快,玻璃上面印有律所的logo,会议室都做了特殊隔音处理,以保证律师谈案时不受隔壁会议室的影响。

    之前万可法和方轶、杜主任商量过,打算将自有团队与外面招来的律师分开管理,楼下办公室和工位归自有团队,包括万可法的团队,杜主任的团队和方轶的团队。后期华连成的团队也会被安排在楼下,这几支团队是盛德律师事务所的绝对主力及定海神针。其他律师都在楼上。

    没错方轶的团队被单独拎出来了,既然方轶也是一级合伙人,那么他的团队也应该享受万可法和杜三娘团队的待遇,虽然人数较少,但是他的团队是万可法造星的试验田,也是未来发力的重点。

    万可法这样设计是有原因的,他要让楼下办公区成为身份的象征,办公室宽敞,环境非常好。

    楼上的办公室都是十五平以下的单间办公室,最大不超过二十平,可以合租也可以单租,律师办公环境相对来说比较拥挤。

    凡是连续两年的创收能达到五百万元以上,并且拥有三人以上律师团队的(凑人数的不算),均有机会申请楼下办公室。并晋升为三级合伙人,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这也是对所内律师的一种激励。

    如果没有案源,无法提升创收能力,律师就只能在拥挤的环境办公,不管你有多么资深,学历多高。相反,是金子总会发光的,每位律师都有搬到楼下办公的机会。这是一种赤裸裸的炫耀。

    华连成走进律所的大门,看到前台后面墙上“盛德律师事务所”几个大字后,心中感慨万千,一步错步步错,现如今自己被踢出了律所的一级合伙人,方轶却升了上去,他的心里不是滋味。

    话说方轶这几年干的确实不错,名气也越来越大,成为一级合伙人是早晚的事。他心里其实还是挺服气的。

    华连成想的明白,既然选择了回归,那就只有一条路——踏踏实实的做业务,以后少些幻想,多些实干,生活需要脚踏实地,自己不缺钱,可手下一帮律师都跟着自己糊口,不能对不起大家。

    方轶搬回了原来的办公室,只是办公室比之前大了许多,足有四十来平,办公室家具都是新买的实木家具。万可法依旧在他隔壁。

    黄援朝被提升为部门负责人后,一再向万老板声明要与群众打成一片,但在搬家时,他的东西还是被放进了独立办公室,按照万可法的说法,既然升职了怎么也得弄个单间,虽然小了点。

    云乔他们也很高兴,律所给方轶团队预留了二十个工位,独立的一片区域。孟广达成了团队的第一位重点培养的明星律师,这段时间宣传力度很猛,收入也上涨了一大块,众人羡慕不已。

    “达哥呢?”周颖见孟广达的工位空着,问杜庸。

    “去接客了!”杜庸一笑,故意酸溜溜的回了一句。

    “哎呦,我牙好酸!”周颖捂着腮帮子,装模作样道。

    “去去,别在这儿演戏。”杜庸没好气的挥了挥手。

    “据说达哥准备买台丰田,是不是有种羡慕嫉妒恨的感觉?”周颖笑嘻嘻的拱火道。

    “羡慕和嫉妒是有,但是没有恨。达哥的专业能力比我强,他熬了那么久,也该出头了。”杜庸一脸认真的说道。

    “这样想就对了。我听方老大说,咱们团队有个造星计划,也是全所的试验田,要挑选专业能力强,口碑好的律师培养成明星律师。

    我看除了达哥外,目前咱们团队你绝对有这个潜质。新来的小胖子曹律师也有这种可能。好好干,咱们团队就这点好,是金子总能发光,然后被方老大发现,再然后光芒四射。”周颖哈哈大笑道,引得远处的众多律师侧目。

    “小点声,我的姑奶奶,这可是办公区。小心方老大扣你奖金。”杜庸瞄了一眼四周,低声笑道。

    “嗯,有点兴奋。这段时间人事部门一直在帮咱们团队找律师,等新律师入职了,咱们也能轻松点了。要不然这一天到晚的开庭,啥时候是个头啊。”说着周颖一脸兴奋的回了工位。

    十月一放假,方轶带着云梅和方安志回老家住了几天后,去了南方看望岳父母。

    云乔不想被催婚和有同样想法的周颖结伴出国旅游去了。孟广达开过几次方轶留给团队的丰田车后觉得不错,趁着十月一放假也买了一辆。

    腰包鼓起来后,底气也足了,孟广达在家里的地位直线上升,偶尔也敢训斥媳妇几句了,当然厨房的本职工作是不能丢的。

    杜庸在努力着,想着有朝一日能像达哥一样扬名本省,走向亚洲,冲出世界。虽然很难,但是有个梦想总是好的,有奔头。

    小胖子和宇文东关系处的不错,时不时的出来喝点酒,聊聊天。宇文东拿了几次提成后,兜里有了零花钱,再加上孟广达给他的办案提成,家里的日子好过了不少。

    生活还在继续着,也在悄悄地发生着变化。

    十月一放假回来后的第三天,方轶让曹永正去中院领取了邓俊山故意杀人、抢劫案的刑事判决书。

    中院经依法公开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俊山杀害邓禄、打伤焦尚英并劫取钱财的事实不清,证据之间存在的疑点和矛盾无法排除,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邓俊山无罪。

    第946章 风格与派系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果然如方轶所料提出了抗诉,邓俊山和陈小玲来到盛德律师事务所一是对方轶和曹永正表示感谢,二是办理二审的委托手续。二审方轶收了二万元。

    二审庭审时,以曹永正为主,方轶做辅助,主要是托底。整个庭审过程曹永正表现的中规中矩,就是精神有些过度紧张。按说他也是一名执业三年多的律师,办过的刑事案子不在少数,早过了“青葱岁月”,不至于开庭这么紧张,可坐在方轶身旁,他不由得压力山大,生怕犯错让方老大对自己失望。

    有时候人就是这样,对自己期望越高,压力越大,压力越大越得拼命的干。

    还好整个庭审过程非常顺利,方轶一直在观察曹永正的辩护风格,不由得暗暗点头,看来之前赵律师没少教这个小胖子,曹永正表现的很沉稳,不会胡搅蛮缠,更不会语焉不详,每一次发言都说的很到位,又不拖拉。

    律师的风格各异,有的在法庭上滔滔不绝,说上一大堆废话,有用的不过一两句,大部分不是说给法官听的,是说给当事人听的,人称“忽悠”派;有的非常具有演员的潜质,在庭上的表演胜过他的专业能力,被称为“演技”派;还有些律师慷慨激昂,说的人心潮澎湃,可到头来对当事人一点帮助没有,号称“鸡血”派。

    当然也有沉稳型的律师,不说废话,不说过激的话,给人很稳的感觉,但句句在点上,自称“专业”派。还有一种激进型的律师,在法庭上什么话都敢说,被誉为“死磕”派,不过这样的律师越来越少了。

    “死磕”不是褒义词,也不是贬义词,是个中性词。死磕派也分两类:第一类死磕派律师为了当事人的清白拼尽全力,俗称“一根筋”,这样的律师心中有正义,令人敬佩;第二类死磕派律师则是遇到谁怼谁,怼天怼地怼一切,最后的结果多是被法院发建议函,最后律师证不保,甚至律所被吊证,这就是他们的风格,一个“怼”字可以概括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