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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搏斗中被击打损坏了,而手表上的时间正是11点27分。 整个现场,只有客厅的搏斗痕迹非常明显,其余的空间,包括门口的玄关都没有什么痕迹,除了墙上的半枚血掌纹,连地面都没有血迹。而且,整个现场没有发现任何能证明犯罪和犯罪分子的痕迹物证,这让所有参加现场勘查的刑事技术人员都非常沮丧。 “把尸体拉回中心进一步做解剖检验吧。”飙哥擦了擦额头上的汗,无奈地说道。 在我们离开现场的时候,死者的父母和妻子都已经赶回南江,赶到了楼下,三个人正在单元门口抱头痛哭,哭喊着刘刚的名字。 虽然我们的心里有一定的分析推断思路,但是对于整个案子的认识和对案件侦破大方向的判断还不明确,所以在回去的路上,我们都默默地低头思考着自己的问题,一路无话。 回到法医中心,我和飙哥顾不上吃午饭,立即投入了尸体解剖工作。 死因很快鉴定出来,刘刚是颅脑损伤合并大出血死亡。 法医下达的死因结论包括直接死因、主要死因和辅助死因、诱因以及合并死因。所谓的合并死因,是指两种或多种原因都能够导致机体死亡,但无法判断其主次关系,故分析两种死因是合并死因。 本案中,刘刚的头部遭受了锤类钝器的多次打击,造成广泛性头皮下出血和分散在头部多处的九处头皮挫裂创,其下多处颅骨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脑挫伤,颅脑损伤的严重程度足以导致刘刚的死亡。但是刘刚颈部的创口出血明显,是有生活反应的,说明这个巨大创口是在刘刚死亡之前形成的,而且如此大量的出血也可以导致刘刚的死亡,所以我们认为刘刚的死亡是一个合并死因。 飙哥仔细看着刘刚颈部的巨大创口。如果不是颈椎仍连着,这个巨大创口甚至可以导致死者身首异处。 飙哥指着创口的两端说:“你看看这里。” 我仔细地看了看创角,发现创口的两角都有明显的拖尾,就像是眼角的鱼尾纹一样,仔细数了数,拖尾有七八条,很浅,只划伤了表皮。 “这,又说明了什么呢?”飙哥问道。 我知道,这叫试切创,在自杀事件中多见,但是此案显然肯定不会是自杀,我一时没有想明白,就摇了摇头。 飙哥说:“这个看似是试切创的拖尾痕迹,实际是多次切割同一位置形成的,因为着力点在颈部的前侧,而颈部的切面是类圆形,所以创口两侧的力度就会明显减少,多次切割颈部,导致一个巨大创口,在创口的两端就会形成多条皮瓣。” 我挠挠头,这我知道,但仍然不明白飙哥的意思。 飙哥接着说:“颈部的损伤,比对头部的损伤有一个特征,就是集中。头部的损伤很分散,符合在搏斗中形成,颈部的损伤集中,且血迹流注方向是从前往后,说明颈部的损伤是在死者已经倒地并失去抵抗能力的时候形成的。” 我又挠挠头,心想这个我也知道。 突然,我明白飙哥问这个问题的意思了:“明白了,飙哥。你是说,死者明明已经失去抵抗能力,并且损伤已经足以导致他死亡了,但是为什么凶手还要切割没有抵抗能力的死者的颈部,对吧?我觉得,这个行为出自凶手恐其不死的心态。所以我认为,这是一起熟人作案的案子。” 飙哥赞许地点点头:“对了。我就是这个意思。熟人作案可以定,那么你看看这个熟人应该是何时、如何进入现场的呢?” 在回法医中心的路上,我已经理清了自己的思路,面对飙哥的问题,我如数家珍:“死者的衣着整齐,尸体的旁边还发现他去健身中心工作时带的洗漱用品,家里没有任何房间开灯。结合刘刚的下班时间,所以我认为,这个熟人不应该是晚上敲门入室,而应该是和刘刚一起回到刘刚家的,而且刚进门就进行了打击。所以要重点查和刘刚在健身中心交流过的人,或者是他下班时遇见的人。” “你有什么依据说刘刚是刚进门就遭到了袭击呢?”飙哥接着发问。 “有依据。门口玄关处的墙壁上有一枚刘刚自己的血掌印,但门口玄关处没有搏斗的痕迹和血迹。为什么在客厅里搏斗、受伤,会在门口玄关处留下血手印呢?结合刘刚穿着外出的衣服但穿着拖鞋这一点,我认为玄关处的血手印应该是刘刚在门口换鞋的时候遭到了别人从背后的打击,导致头皮破裂,他下意识地用手捂了头,手上沾了血,因为头部受伤会导致晕厥感,他会下意识地去扶墙,所以留下了这半枚血掌印。而后刘刚被凶手推进了客厅,与凶手发生打斗,因为开始受了伤,即便他身体强壮,也不是持有凶器的凶手的对手,所以就有了后来的惨剧。” “有理有据!”飙哥朝我竖起了大拇指,“我赞同你的推理。但是凶手为什么不在小区外没有人的地方动手,而非要进门了以后才动手呢?” 我终于卡了壳:“是不是想进刘刚家里找什么东西?” “既然是熟人,认识刘刚的家,他为何不杀了人,拿了钥匙,再自己去找呢?” “凶手或许是不认识刘刚家,或者是不知道刘刚平时单身居住的熟人,所以去确认刘刚的家在哪里或者去确认家里没人才动手的?” 飙哥听我这么一说,点点头:“是不排除你说的那两种可能。” 尸体检验结束的时候,已经是下午四点,我和飙哥饥肠辘辘地跑去食堂找饭吃。吃饭的时候,飙哥问我:“你说,会不会是有人提前藏在屋里?” “不可能。根据侦查部门提供的情况,刘刚平时很谨慎,家里的钥匙只有他和他老婆有,连他父母都没有。他老婆不是在外地打工吗?我们去现场的时候她刚接到通知,我们勘查完毕现场,她才赶到的。侦查部门说打电话问了她公司的老板,说她这两天都正常上班的。”我自信满满地说。 “哦。”飙哥又开始狼吞虎咽起来。 我们闷声不响地吃饱了饭,又不自觉地聊起了这个案子。 “作案人数方面,你怎么看?”飙哥问道。 “虽然现场有两种致伤工具,一种是锤类的钝器,一种是菜刀类的锐器,但是使用上有时间的先后顺序。所以,我认为一个人就可以完成了。” “但是一个人杀人,会携带两种工具?”飙哥问道。 “这个……这个……有可能吧。说不准他已经想好了杀人的步骤。”我想了想,说,“不过照明有没有问题?如果是一个人,没有另外一个人照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