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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可是紧随其后的言论,却充满了宠溺:“你倒知道挑贵的砸,但乾隆时期的古董花瓶碎了也会伤人,要是不小心伤到我的宝贝怎么办?” 连恩的律师从容不迫地辩称:“被告的辩论意见过于片面,况且连喜说的是原告躲在房间里抽烟,可见原告无论多么心烦,都顾忌着孩子的健康。至于发脾气砸东西这种事情,我想在座诸位都有气愤得难以自控的经历,原告没有出手伤人,只是独自发泄怒火,这根本无法证明原告的生活方式和精神状态消极病态。” 金恺琛的律师没有过多争论,转而提出:“既然原告的律师如此诡辩,我方请求证人出庭——原告的经纪人,他应该是除了被告,最了解原告状态情况的人。” “反对!”连恩的律师迅速抢白:“原告的经纪人是被告的人,他的作证……” “没关系。”从复庭起便一直不言不语的连恩,倏然出声截断了自己律师的发言,他抬手搭在律师因激动前倾的肩膀上,漫不经心地轻声道:“让他们传唤证人好了。” 第32章 案件审理到最后一步,我总算见到了连恩的经纪人。 年轻的男人穿着一身合体的黑色西装,头发用发蜡整齐地梳理向后,露出光洁的额头,夹在挺直鼻梁上的金丝眼镜挡住了锐利的眼神,俨然一副精英的模样。 想必他一定是金恺琛的得力干将,才被安排到连恩身边,负责连恩的一切工作事宜——当然,这只是我的猜测。 识破连恩的真面目后,我便放弃了对本案的一切思考,起初引起我好奇的前后两位经纪人,我也认为失去了调查的必要。 反正以连恩的个性,大概这个世界上只分为两类人:可利用和不可利用。那位有幸成为连恩提起离婚表面契机的前经纪人,不过是前者罢了。 我兴致缺缺地推敲着,等候这位现任经纪人按照法官的指示,讲明自己的身份信息,并将证件递交于我。 法官再一次声明:“依照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客观陈述亲身所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言语。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证人对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是否清楚?” “清楚。”他沉声回答。 法官继续道:“请证人把你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陈述。” 于是,他有条不紊地开口:“我是原告连恩的经纪人,本次作为被告方的证人上庭,是为了向法庭证明,我所了解的他的状态,是否适宜抚养他的小孩连喜——连恩在工作上非常尽责,作为一名父亲,同样如此。” 经纪人的说辞显然出乎了金恺琛律师的意料,他一改从容,慌忙强调:“证人,请你向法庭陈述事实。” “我所说的均是事实。”经纪人平心静气地回应。 而连恩的律师同样未曾料到经纪人的证词完全偏向了连恩,说出:“我没有问题向证人提问。”语气都稍显急促。 经纪人退庭时,连恩出声嘲讽:“真遗憾,事与愿违了。” 金恺琛冷静如常,仿佛睹始知终,“我对你蛊惑人心的魅力向来很有信心,不然也不会因为嫉妒,将备受你信任的经纪人远调美国,不是吗?” 他们这一来一往,也令双方的律师都镇定下来,重新回到状态。 庭审进入下一步骤:“根据法律规定双方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请原被告双方发表最后的陈述意见。” 连恩的律师陈述:“请法庭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金恺琛的律师陈述:“请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连恩诉被告金恺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照第一审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官此刻宣读的内容,正是我草拟的判决书,上面一一讲述了法院所查明连恩与金恺琛之间感情并未破裂、不足以构成离婚条件的事实与理由,面对着早已记录在笔录上的文字,我渐渐恍惚,直到法官念到:“现本庭宣布判决结果如下——” 我立即尽职地扬声道:“全体起立。”当余光瞄见原告席与被告席上的所有人都起身站立,我倏然感到解脱——这cao蛋的离婚案,总算结束了! 监控屏幕中,法官也站了起来,沉稳宣告:“驳回原告连恩的诉讼请求。” 我带着一种不可言喻的轻松再次坐回座位,随后法官终于终止了庭审,“现在闭庭。” 咚——法槌敲响。 第33章 距离连恩与金恺琛的离婚案宣判驳回,已经过去了半年。 这半年里,本作为超一线巨星被媒体高度关注的连恩,彻底消失了踪迹,不仅没有任何活动和新作品,连关于他的报道,也只剩下一个永恒的问句:“连恩去哪里了?” 不过,据我猜想,媒体推测连恩去向的只字片语,都是金恺琛为维持连恩话题热度而进行的炒作——毕竟连恩还是金恺琛名下传媒公司的艺人,要造就同连恩一样的超级明星,除了大量金钱与精力的投入,还依托天时地利人和,纵然富有如金恺琛,也不会对此等“摇钱树”的衰败枯萎视若无睹。 那么,连恩到底在哪里—— 我不敢置信地盯着电脑内网平台上的收案信息界面,熟悉的案由与当事人姓名,好似时间刹那溯洄至半年前。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连恩。 被告:金恺琛。 我再次揉揉眼睛,确定屏幕中的文字是真实存在,并非幻象,终于无法克制地惨叫出声:“啊——我有罪法律会制裁我,连恩你放过我吧!” “连恩怎么了?”坐在我背后的同事听见我的哀嚎,扭过头诧异地问道。 “又来了、又来了……连恩又来起诉离婚了,还真是一天不多、一天不少……刚满六个月就来了。”我欲哭无泪地絮叨着,cao作鼠标的手,却只能无可奈何地按下“接收”。 半年前我落入连恩的圈套,被他戏弄得晕头转向的事情,成了我心底的秘密,没有向任何人透露。要说原因,大抵是为了避免被同僚们嘲笑吧——现在回想,自作聪明,真真是最大的愚蠢。 “又来了?”法官从她的电脑后探出头,问道:“这次有新的理由吗?” “他要有新的理由哪会等到现在才起诉?”尽管还未见到诉状,我依然回答得理所应当。 根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待我抱着卷宗从立案庭再次回到办公